独立保函开立人(如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申请人之间,因开立人应申请人请求开立独立保函(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独立于基础合同)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开立义务履行、保函条款合规与费用承担”,常见于开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开立保函、保函条款与约定不符(如未明确付款条件)、申请人拖欠开立费用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3 条(独立保函定义)、第 6 条(开立义务)、《民法典》第 509 条(合同履行)。新规明确:独立保函需以书面形式开立,载明 “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等字样,明确付款金额、有效期及单据要求;开立人收到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如提交开立申请书、缴存保证金)后,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开立;开立费用(如手续费、保证金)按约定承担,申请人需按约定缴存保证金(通常不低于保函金额的 10%)。
二、认定要点:“独立保函开立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开立义务:开立人拒开是否有正当理由(如申请人未缴存保证金,或基础合同无效不影响保函开立);2. 条款合规:保函是否包含 “独立”“见索即付” 等核心条款(缺少则可能被认定为从属性保证,非独立保函);3. 费用支付:申请人是否按约定支付开立费用(如拖欠手续费 2 万元);4. 保证金缴存:申请人是否足额缴存保证金(如保函金额 100 万元,仅缴存 5 万元,差额属违约)。损失范围确定:1. 开立延误损失:拒绝开立导致申请人违约的赔偿金额(如 15 万元违约金);2. 费用损失:拖欠的开立费用及利息(2 万元 + 2 万元 ×LPR×30 日 = 167 元);3. 保证金损失:未足额缴存保证金导致的银行扣款(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开立履行:开立人无正当理由拒开的,判令其限期开立保函,赔偿申请人违约损失(15 万元);逾期开立的,按日 0.05% 支付违约金(按保函金额 100 万元计算,100 万元 ×0.05%×10 日 = 5000 元)。条款补正:保函条款与约定不符的,责令开立人修改条款(如补充 “见索即付” 字样),承担修改费用(如 1000 元);因条款瑕疵导致申请人损失的,赔偿损失(如 3 万元)。费用支付:申请人拖欠费用的,限期支付(2 万元 + 167 元 = 2.0167 万元);未足额缴存保证金的,补足差额(5 万元),导致开立人扣款的,赔偿扣款金额及利息(5 万元 + 5 万元 ×LPR×15 日 = 20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