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受益人、开立人、申请人之间,因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后请求开立人付款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单据相符性、付款义务与欺诈例外”,常见于开立人以 “单据不符” 拒付、受益人提交虚假单据骗取付款、申请人主张欺诈并申请止付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 条(付款规则)、第 12-14 条(欺诈止付)、《民法典》第 509 条(无条件履行)。新规明确:独立保函遵循 “独立性原则”(不受基础合同影响),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保函约定的,开立人需无条件付款(通常在收到单据后 5 个工作日内);存在 “单据系伪造、受益人虚构基础合同违约” 等欺诈情形的,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止付,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二、认定要点:“独立保函付款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单据相符: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保函约定一致(如索赔函格式、证明文件签章是否符合要求);2. 付款义务:开立人拒付是否有正当理由(如单据确实不符,或未在约定时间内收到单据);3. 欺诈认定:是否存在法定欺诈情形(如索赔函中的违约事实不存在,或单据经鉴定为伪造);4. 止付条件:申请人申请止付是否在开立人付款前,且提供了等额担保。损失范围确定:1. 付款损失:受益人应得但未获付的保函金额(如 80 万元);2. 利息损失:延迟付款的利息(80 万元 ×LPR×20 日 = 1333 元);3. 止付费用:申请人申请止付产生的诉讼费(1 万元)、鉴定费(2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付款履行:开立人无正当理由拒付的,判令其支付保函金额(80 万元)及利息(1333 元);逾期付款的,按日 0.05% 加付违约金(80 万元 ×0.05%×10 日 = 4000 元)。止付裁定:法院认定存在欺诈的,出具止付裁定书,禁止开立人付款;申请人需提供等额担保(如 80 万元),错误止付的,赔偿受益人损失(80 万元 + 1333 元 = 80.1333 万元)。欺诈追责:受益人提交虚假单据的,返还已收付款项(80 万元),并按保函金额 30% 支付惩罚性赔偿(24 万元);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如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