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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欺诈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独立保函申请人、开立人与受益人之间,因受益人通过 “伪造索赔单据、虚构基础合同违约事实、隐瞒已履行义务” 等欺诈手段骗取保函付款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独立保函独立性原则下的欺诈例外适用”,常见于受益人伪造违约证明文件、无实际违约却主张付款、与第三方串通虚构损失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独立保函规定》)第 12-14 条(欺诈情形与止付)、《民法典》第 148 条(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新规明确:独立保函欺诈的法定情形包括:①受益人伪造、变造单据;②受益人虚构基础合同违约事实(如未发生违约却提交违约证明);③受益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单方违约却主张付款;④受益人明知其无权付款仍提出索赔;申请人或开立人可在付款前向法院申请止付,需提供 “高度盖然性” 证据,且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权益。

二、认定要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欺诈要件:是否符合法定欺诈情形(如索赔函中的违约日期与实际履行日期矛盾,或单据签章经鉴定为伪造);2. 证据强度:申请人是否提供直接证据(如物流记录证明货物已交付,反驳受益人 “未交货” 的索赔理由);3. 止付时机:申请止付是否在开立人实际付款前(付款后仅能追偿,不得止付);4. 善意排除:受益人是否为恶意(如明知无违约仍索赔,而非合理误解)。损失范围确定:1. 潜在付款损失:若未止付可能导致的开立人付款金额(如 100 万元保函金额);2. 止付成本:申请止付产生的诉讼费(8000 元)、鉴定费(2 万元);3. 商誉损失:因欺诈索赔导致申请人商业信誉受损的补救费用(如 3 万元公关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止付裁定:法院认定欺诈成立的,出具止付裁定书,禁止开立人付款;申请人需提供等额担保(如 100 万元保证金),防止错误止付对受益人造成损失。损失赔偿:受益人实施欺诈的,赔偿申请人止付成本及商誉损失(8000 元 + 2 万元 + 3 万元 = 5.8 万元);开立人因欺诈已付款的,可向受益人全额追偿(100 万元)及利息(100 万元 ×LPR×45 日 = 3750 元)。善意保护:若第三方已受让保函权利(如受益人将保函债权转让给善意保理商),止付不得对抗第三方,开立人仍需付款,后向欺诈受益人追偿。刑事责任衔接:欺诈金额超 50 万元或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合同诈骗罪),民事赔偿不影响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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