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受益人(转让方)、受让方与开立人之间,因受益人转让保函项下付款请求权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独立保函转让的合规性与权利边界”,常见于未经开立人同意转让不可转让保函、部分转让保函金额、转让后受让方无法主张付款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独立保函规定》第 5 条(转让限制)、《民法典》第 545-546 条(债权转让规则)、《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第 35 条(保函转让)。新规明确:独立保函是否可转让需以保函载明为准(未标注 “可转让” 的视为不可转让);可转让保函仅能整体转让,不得部分转让(如将 100 万元保函拆分为 50 万元转让);转让需通知开立人,未通知的不得对抗开立人;开立人对不可转让保函的私下转让无付款义务。
二、认定要点:“独立保函转让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转让权限:保函是否明确载明 “可转让”(无标注的转让行为无效);2. 转让范围:是否存在部分转让(如仅转让 60 万元付款权,属违规);3. 通知义务:转让方是否已书面通知开立人(未通知导致开立人向原受益人付款的,受让方无权追责);4. 受让资格:受让方是否为合法主体(如法律禁止的主体不得受让,如境外机构未备案)。损失范围确定:1. 受让方损失:因转让无效导致受让方无法主张的付款金额(如 60 万元);2. 转让方赔偿:转让方违规转让需赔偿受让方的信赖损失(如受让方已准备的履约资金利息 1 万元);3. 开立人无责:开立人因未收到通知向原受益人付款的,不承担额外责任,受让方仅能向转让方追偿。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转让无效处理:不可转让保函私下转让的,认定转让无效,转让方需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对价(如 55 万元)并赔偿利息(55 万元 ×LPR×30 日 = 458 元);部分转让的,整体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方赔偿受让方全部损失(60 万元 + 1 万元 = 61 万元)。通知补正:已转让但未通知开立人的,转让方需限期向开立人补提通知,逾期导致开立人误付款的,转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向受让方赔偿 60 万元)。开立人义务:可转让保函且已通知的,开立人需向受让方履行付款义务,拒付的需支付保函金额(100 万元)及利息(100 万元 ×LPR×20 日 = 166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