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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通知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独立保函开立人、通知人(如转递行、代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因通知人未履行或不当履行保函通知义务(如延误通知、传递错误信息、遗漏关键条款)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通知义务的履行标准与过错责任”,常见于通知人延迟传递保函导致受益人错过索赔期、误传保函有效期(如将 “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传为 “2023 年 12 月”)、未告知索赔单据要求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独立保函规定》第 4 条(通知义务)、《URDG758》第 23 条(保函通知)、《民法典》第 929 条(受托人过错责任)。新规明确:通知人(通常为开立人委托的银行或代理人)需在收到保函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完整、准确的保函内容通知受益人;通知需包含保函金额、有效期、索赔条件、单据要求等核心条款;因通知人过错导致受益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开立人对通知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委托关系下)。

二、认定要点:“独立保函通知纠纷” 的核心标准:1. 通知主体:是否为约定的通知人(如开立人未委托却擅自通知的,不承担法定通知义务);2. 通知及时性:是否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通知(超期导致受益人无法索赔的,属过错);3. 内容准确性:是否存在信息错误(如有效期、索赔单据要求错误);4. 过错关联:受益人损失是否直接由通知过错导致(如因误传有效期错过索赔,属直接关联)。损失范围确定:1. 索赔损失:因通知过错导致受益人无法主张的保函金额(如 80 万元);2. 延误损失:延迟通知导致受益人资金占用的利息(80 万元 ×LPR×60 日 = 4000 元);3. 补救成本:受益人因信息错误准备错误单据的费用(如 1.2 万元公证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损失赔偿:通知人过错导致损失的,赔偿受益人全部损失(80 万元 + 4000 元 + 1.2 万元 = 81.6 万元);开立人委托的通知人过错的,开立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后可向通知人全额追偿。通知补正:信息传递错误的,通知人需限期重新出具准确通知,并协助受益人补充索赔材料(如重新公证单据),承担补正费用(1.2 万元);延误通知的,若保函仍在有效期内,通知人需协助受益人优先索赔,承担加急费用(如 5000 元)。免责情形: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导致系统瘫痪)或受益人自身原因(如提供错误联系方式)导致通知失败的,通知人免除责任,但需举证不可抗力或受益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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