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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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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纠纷是指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因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的约定足额缴纳出资(包括未缴纳出资、缴纳出资不足、出资存在瑕疵等),要求该股东承担相应出资责任而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在于保障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的出资行为。常见场景包括股东未按约定时间缴纳认缴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股东仅缴纳部分出资后拒不补足等。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第三十条(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的补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及责任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中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规定。

认定要点:出资义务的认定,审查股东是否存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等核心条款;若为认缴制公司,需区分出资期限是否届满,未届满时一般不得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除非符合加速到期情形)。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审查股东是否存在未缴纳出资、缴纳出资数额不足、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非货币财产出资价值不足等情形;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价值的认定,需结合资产评估报告、市场价值等证据综合判断。责任主体的认定,除未出资股东外,审查是否存在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如公司发起人、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张权利主体的认定,明确主张权利的是公司(要求补足出资)、其他股东(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公司债权人(要求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补足出资责任,判令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或补足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差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办理权属转移的,判令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违约责任,判令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补充赔偿责任,判令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判令公司发起人对股东的未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未出资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限制股东权利,判令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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