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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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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纠纷是指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因股东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分配等方式将其出资抽回,要求该股东承担返还出资及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在于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保障公司财产独立性和债权人利益。常见场景包括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方式将出资款转出公司,利用关联交易低价转让公司财产变相抽资,未经法定程序虚增利润分配以抽回出资等。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禁止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抽逃出资的认定及责任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抽逃出资罪的相关规定(涉及刑事犯罪的需移送侦查机关)。

认定要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审查股东是否存在在出资后将出资财产非法转出的行为,且该行为未经过公司法定程序(如股东会决议),损害了公司资本充实性;常见的抽逃出资情形包括:将出资款转入公司后又转出且无合理交易背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款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款转移至股东控制的其他主体,未经分配程序向股东支付款项且无合法依据等。主观过错的认定,审查股东是否具有抽逃出资的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损害公司资本充实性仍积极实施;对于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需审查其是否明知或应知抽逃行为仍提供协助。损失与因果关系的认定,审查抽逃出资行为与公司财产减少、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等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返还出资责任,判令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补充赔偿责任,判令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判令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对抽逃出资股东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责任,判令抽逃出资的股东及协助抽逃的主体赔偿因抽逃出资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公司因资金短缺导致的经营损失、错失商业机会的损失等。限制或剥夺股东权利,判令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限制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情节严重的,可判令解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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