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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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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是指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主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即出资加速到期),以清偿公司债务,而与股东、公司之间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在于平衡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利益,在特定情形下突破股东的出资期限保护,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常见场景包括公司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后,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虽未破产或清算,但已具备破产原因(如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以偿还债务等。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破产程序中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出资加速到期的相关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出资加速到期的裁判规则。

认定要点:出资期限的认定,审查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明确约定于公司章程,且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若公司章程未约定出资期限或约定不明确,需按法律规定确定合理出资期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审查公司是否存在对到期债务无法清偿的事实,如存在多个到期债权未清偿、经债权人催告后仍未清偿、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对于非破产程序中的出资加速到期,还需审查公司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例外情形的认定,审查是否存在不应适用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如股东已通过认缴出资以外的方式对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已就公司财产获得足额清偿等。主张权利主体的认定,明确主张出资加速到期的主体为公司债权人,公司在破产或清算程序中也可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判令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款足额缴纳至公司账户。补充赔偿责任,判令股东在提前履行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责任,判令股东因未及时履行加速到期的出资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额外损失(如债务利息损失、维权费用增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协助履行责任,判令公司配合股东办理出资相关手续,并将股东缴纳的出资用于清偿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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