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失权纠纷是指公司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补足出资或返还出资,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而与该股东之间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在于规范股东失权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维护公司资本充实性,明确失权股东的权利义务。常见场景包括股东未缴纳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仍未缴纳,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未返还,公司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被解除资格的股东对此持有异议而引发纠纷等。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失权的条件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决议程序的相关规定。
认定要点:失权条件的认定,审查股东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部分未出资或部分抽逃出资不适用失权制度);公司是否已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补足出资或返还抽逃的出资;股东是否在催告期限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失权程序的认定,审查公司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是否提前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是否达到法定或约定的表决比例;被失权的股东是否被排除了在该股东会决议中的表决权。股东异议的审查,审查被失权股东的异议是否成立,如是否主张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催告程序存在瑕疵、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等。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确认失权效力,判令确认公司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有效,该股东丧失股东资格。返还财产或配合变更登记,判令被失权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其已实际享有的公司财产(如分红款);判令公司及被失权股东配合办理股东资格注销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补足出资或赔偿损失,若股东在失权后仍有未补足的出资或抽逃的出资,判令其向公司补足或返还;若其行为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判令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若公司的失权决议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判令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恢复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但股东仍需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