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任纠纷是指公司或股东,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主张解除其董监高职务,而与该董监高之间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在于规范董监高的任职行为,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常见场景包括董监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违反忠实义务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未履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拒不执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公司或股东据此主张解任其职务。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监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八条(董监高的禁止行为)、第一百四十九条(董监高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解任董监高的职权)、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监高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认定要点:解任事由的认定,审查董监高是否存在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任事由,如违反忠实义务(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同业竞争、接受贿赂等),违反勤勉义务(未履行职责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决策失误造成公司损害等),丧失任职资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拒不履行职务,任期届满未连任等。解任程序的认定,审查解任董监高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如是否由有权机关(股东会解任董事、监事,董事会解任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解任决议,决议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提前通知相关人员申辩等。主观过错的认定,审查董监高是否具有违反义务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忠实义务的违反,一般推定具有过错;对于勤勉义务的违反,需审查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忠实勤勉义务。损失与因果关系的认定,审查董监高的不当行为与公司损失、股东利益受损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解除职务责任,判令确认公司作出的解任董监高职务的决议有效,或直接判令解除该董监高的相应职务。赔偿损失责任,判令被解任的董监高赔偿因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如侵占的公司财产、公司因决策失误产生的亏损、股东权益贬损的损失等。返还不当利益责任,判令被解任的董监高返还因违反忠实义务获得的不当利益,如同业竞争所得收入、接受的贿赂、挪用的资金及利息等。协助交接责任,判令被解任的董监高在指定期限内办理职务交接手续,向公司移交其保管的公司财产、印章、文件资料、经营信息等。消除影响责任,若董监高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司商业信誉,判令其配合公司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如发布澄清声明、承担相应的声誉修复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