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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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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设立人未履行或不当履行设立职责,导致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或其他设立人利益受损,受损方要求设立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规范公司设立阶段的行为,明确设立人的权利义务边界,保障公司设立过程的有序推进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常见场景包括设立人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本不足,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占设立财产,因设立行为过失导致公司或债权人损失等。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第三十条(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的补足责任)、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设立人(发起人)责任的相关规定。

认定要点:设立人身份的认定,审查行为人是否为参与公司设立、制定公司章程、认购出资或股份、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等设立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行为过错的认定,审查设立人是否存在未履行或不当履行设立职责的行为,如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瑕疵财产出资、提交虚假材料办理登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设立过程中产生损失等;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的认定,审查设立人的过错行为与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设立人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因设立人出资不足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因虚假登记导致公司被撤销登记产生的损失等。责任范围的认定,区分公司成立与否的不同责任承担:公司成立的,设立人责任由公司继受或设立人承担补充责任;公司未成立的,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补足出资责任,判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设立人向公司足额补足出资,或对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的部分承担补足责任。赔偿损失责任,判令有过错的设立人赔偿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设立人的实际损失,如公司因设立瑕疵产生的罚款损失、债权人因公司资本不足无法受偿的债务损失、其他设立人因设立人违约产生的损失等。连带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判令全体设立人对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部分设立人存在过错的,其他无过错设立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追偿。返还财产责任,判令设立人返还因滥用职权或不当行为侵占的公司设立财产,包括资金、实物、知识产权等。更正登记或撤销责任,判令设立人配合办理更正虚假登记信息的手续;若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判令设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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