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受托管理人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纠纷是指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导致债券持有人利益受损,债券持有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等民事责任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受托义务,规范其履职行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常见场景包括受托管理人未及时监督发行人履行偿债义务,未按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滥用受托权利侵占债券持有人利益,泄露债券持有人隐私信息,因过失导致债券持有人无法实现债权等。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的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受托管理人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受托管理人职责参照适用)。
认定要点:受托管理关系的认定,审查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否与债券持有人、发行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受托管理关系,是否签订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明确了受托管理职责范围。过错行为的认定,审查受托管理人是否存在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如未履行监督发行人偿债能力的义务、未及时披露发行人的重大风险信息、擅自放弃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的认定,审查受托管理人的过错行为与债券持有人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因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召集会议导致债券持有人无法及时主张权利,造成债权无法实现的损失等。损失范围的认定,审查债券持有人的损失是否为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债券本息损失、利息损失、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责任,判令债券受托管理人赔偿因过错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未收回的债券本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继续履行职责,判令受托管理人按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受托义务,如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监督发行人偿债、协助债券持有人实现债权等。返还不当利益责任,判令受托管理人返还因滥用职权或不当履职获得的不当利益,如违规收取的费用、利用债券持有人信息获取的收益等。消除影响责任,若受托管理人的行为损害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判令其在相关媒体或平台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