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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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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 8 岁以下儿童、中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受害人与教育机构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教育机构的管理、保护义务与归责原则差异”,常见于校园设施损坏致学生受伤、校园欺凌、体育课意外摔伤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199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过错推定)、第 1200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过错责任)、第 1201 条(第三人侵权补充责任)。新规明确:8 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害,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教育机构需自证无过错;8-18 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需受害人举证教育机构有过错;因教师、其他学生侵权的,教育机构未尽管理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认定要点:“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主体年龄:区分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 岁以下)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 岁),归责原则不同;2. 义务范围:教育机构是否尽到 “设施安全(如课桌、运动器材检修)、监管保护(如课间巡视、制止欺凌)、应急处理(如受伤后及时送医)” 义务;3. 侵权主体:损害是教育机构直接导致(如设施倒塌)、教师 / 其他学生导致(如老师体罚、同学打架),还是第三人导致(如校外人员闯入);4. 活动场景:损害是否发生在 “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含课间、午休、校外实践)。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医疗费(6 万元)、护理费(1.5 万元)、误工费(家长陪护损失,2 万元)、残疾赔偿金(20 万元);2. 精神损害:因校园欺凌导致的心理创伤抚慰金(4 万元);3. 后续费用:康复治疗费(3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过错推定赔偿(8 岁以下):教育机构无法证明无过错的,全额赔偿(6+1.5+2+20+4+3=36.5 万元);能证明已尽义务(如定期检修设施)的,不担责。过错责任赔偿(8-18 岁):受害人举证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未制止欺凌)的,教育机构按过错比例赔偿(36.5 万元 ×70%=25.55 万元);无过错的,不担责。第三人侵权补充:校外人员闯入致害的,第三人先赔偿(36.5 万元);教育机构未尽安保义务的,承担 30% 补充责任(10.9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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