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存在缺陷(如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与产品生产者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产品缺陷认定与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常见于家电爆炸致人烧伤、汽车刹车失灵致交通事故、食品变质致人食物中毒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02 条(生产者无过错责任)、第 1203 条(缺陷定义)、《产品质量法》第 41-43 条(生产者责任范围)。新规明确:产品缺陷指 “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如家电电路设计不合理)、制造缺陷(如零件不合格)、警示缺陷(如未标注使用风险);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致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生产者无过错仍需赔偿;免责情形仅包括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
二、认定要点:“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产品缺陷:是否存在法定缺陷类型(如冰箱压缩机制造不合格致爆炸,属制造缺陷);2. 因果关系:损害是否直接由产品缺陷导致(如食物中毒是否因食品变质,而非食用方式错误);3. 生产者范围:是否为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如贴牌生产中的实际制造商,而非品牌方);4. 免责情形:生产者是否符合 “未投入流通”“缺陷后现”“科技无法发现” 等免责条件。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医疗费(8 万元)、护理费(1.2 万元)、残疾赔偿金(28 万元)、死亡赔偿金(如致死场景,100 万元);2. 财产损失:缺陷产品本身损失(如冰箱价值 0.8 万元)、其他财物损毁(如爆炸致家具损坏,5 万元);3. 精神损害:因伤残 / 死亡导致的精神抚慰金(5 万 - 8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过错赔偿:生产者需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8+1.2+28+0.8+5+5=48 万元),不得以 “已尽质量检验义务” 为由拒赔;符合免责情形的,仅需证明免责事由即可免除责任。追偿路径:生产者赔偿后,可向因过错导致缺陷的零部件供应商、原材料提供商追偿(如压缩机供应商提供不合格零件,生产者追偿 40% 损失 19.2 万元)。停止侵害:受害人可主张生产者召回缺陷产品、停止销售,生产者需承担召回费用(如运输、检修费 3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