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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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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仓储者(如仓库运营商、冷链仓储公司)因仓储过程中 “保管不当、未按规定条件储存、货物堆放错误” 导致产品产生缺陷,生产者 / 销售者赔偿后向仓储者追偿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仓储者的过错责任与追偿边界”,常见于仓库漏雨致产品受潮、未冷藏致药品失效、堆放过高致产品压损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04 条(仓储者过错责任)、《民法典》第 947 条(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义务)。新规明确:产品缺陷因仓储者过错导致的(如未通风储存致粮食霉变),仓储者承担过错责任;受害人需向生产者 / 销售者索赔,不得直接找仓储者;生产者 / 销售者赔偿后,可向有过错的仓储者追偿;仓储者的保管义务需符合 “行业标准”(如食品仓储需符合卫生标准)。

二、认定要点:“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缺陷成因:产品缺陷是否因仓储者过错导致(如药品失效是否因仓储温度超标,而非生产质量);2. 追偿资格:是否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生产者 / 销售者(仅其有权追偿);3. 仓储义务:仓储者是否违反 “行业标准(如药品冷藏温度 2-8℃)、合同约定(如定期检查货物)”;4. 过错程度:仓储者是一般过错(如偶尔温度波动)还是重大过错(如长期不维护冷藏设备)。损失范围确定:1. 代偿损失:生产者 / 销售者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款(如 18 万元);2. 缺陷产品损失:霉变 / 失效产品价值(如 4 万元);3. 处置费用:销毁缺陷产品的费用(1 万元)、重新采购产品的费用(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过错赔偿:仓储者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赔偿(18+4+1+5=28 万元 ×80%=22.4 万元,重大过错全额赔偿 28 万元);无过错的(如因突发停电致温度超标,已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不担责。行业标准优先:仓储行为违反行业标准的,直接推定有过错(如药品仓储温度超 8℃),仓储者需自证无过错才能免责;符合行业标准但仍产生缺陷的,需结合具体情形认定(如行业标准过低,仓储者仍需承担合理注意义务)。追偿限制:生产者 / 销售者未及时通知仓储者货物存在风险(如未告知产品需防潮)的,减轻仓储者 50% 以下责任(如 28 万元 ×50%=1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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