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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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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充分告知诊疗方案、风险、替代方案等信息,或未经患者 / 近亲属同意实施诊疗行为,导致患者损害,受害人与医疗机构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告知义务的充分性与同意的自愿性”,常见于手术未签同意书、未告知药物副作用、隐瞒诊疗风险导致患者损害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19 条(知情同意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 13-15 条(告知义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 10 条(告知记录要求)。新规明确:医疗机构需向患者 “充分告知” 诊疗目的、方法、风险、替代方案及费用;不宜向患者告知的,需告知近亲属;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如活检)、特殊治疗(如化疗)需取得书面同意;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经同意实施诊疗的,即使诊疗技术无过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认定要点:“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告知范围:是否告知 “全部重要信息”(如手术并发症、药物过敏风险,而非仅告知部分风险);2. 同意形式:是否取得患者 / 近亲属的 “书面同意”(口头同意仅在紧急情况下有效);3. 告知程度:是否以 “通俗语言” 告知(避免专业术语堆砌,确保患者理解);4. 损害关联:患者损害是否与未告知 / 未经同意直接相关(如未告知药物副作用导致患者误服后过敏)。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因未告知风险导致的额外医疗费(如过敏抢救费 5 万元)、误工费(1 万元)、残疾赔偿金(如过敏致器官损伤,30 万元);2. 精神损害:因知情权被侵害导致的心理创伤抚慰金(4 万 - 8 万元);3. 维权费用:病历鉴定费(1.5 万元)、律师费(3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过错赔偿: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经同意诊疗的,全额赔偿患者损失(5+1+30+4+1.5+3=44.5 万元);即使诊疗本身无过错(如手术成功但未告知并发症),仍需赔偿精神损害及额外医疗费。紧急免责: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同意的,医疗机构可立即实施诊疗,不承担责任(需在事后 24 小时内补记告知情况)。举证责任:医疗机构需举证 “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取得同意”(如提供完整的知情同意书、病历告知记录),举证不能则推定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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