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如手术器械、心脏支架)等医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受害人与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医疗产品缺陷认定与无过错责任”,常见于劣质心脏支架致血管堵塞、过期药品致患者中毒、不合格医疗器械致手术失败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23 条(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 41 条(生产者无过错责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14 条(产品质量要求)。新规明确:医疗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如支架尺寸不合理)、制造缺陷(如药品纯度不达标)、警示缺陷(如未标注使用禁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医疗机构使用缺陷产品的,与生产者 / 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选择任一主体索赔,医疗机构赔偿后可向生产者 / 销售者追偿。
二、认定要点:“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产品缺陷:是否经鉴定确认医疗产品存在法定缺陷(如药品检测不合格、器械性能不达标);2. 主体责任:是生产者责任(如设计缺陷)、销售者责任(如销售过期产品),还是医疗机构责任(如未核对产品有效期);3. 因果关系:患者损害是否直接由产品缺陷导致(如支架断裂直接致血管堵塞,而非手术操作问题);4. 免责情形:生产者是否符合 “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 的免责条件。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治疗费(12 万元)、护理费(2.5 万元)、残疾赔偿金(45 万元)、死亡赔偿金(如致死场景,110 万元);2. 后续费用:更换合格医疗产品的费用(如重新植入支架,8 万元);3. 精神损害:因医疗产品致害导致的精神抚慰金(6 万 - 1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过错赔偿:生产者 / 销售者需全额赔偿患者损失(12+2.5+45+8+6=73.5 万元),不得以 “已尽质量检验义务” 拒赔;医疗机构使用缺陷产品的,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后可向生产者 / 销售者全额追偿。缺陷召回:生产者需召回缺陷医疗产品,承担召回费用(如运输、检测费 2 万元);拒不召回的,监管部门强制召回并处罚款。免责限制:“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 仅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无此免责情形;如销售者明知产品缺陷仍销售,需承担惩罚性赔偿(按损失 1-2 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