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排污主体因排放大气污染物(如工业废气、油烟、粉尘)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与排污主体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污染行为认定与无过错责任”,常见于工厂废气致周边居民呼吸道疾病、餐馆油烟致邻居财产污染、工地扬尘致农作物减产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29-1235 条(环境污染责任专章)、《环境保护法》第 42 条(排污义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81 条(防治义务)。新规明确:大气污染责任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排污主体即使无过错,只要造成污染损害仍需担责;排污符合国家标准仍造成损害的,不免除责任(仅可作为减轻责任的参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排污主体需自证污染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否则推定有因果;多个排污主体共同污染的,按污染物排放量比例分担责任。
二、认定要点:“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污染行为:是否存在 “超标排放” 或 “正常排放仍致害” 的大气污染行为(如工厂废气排放浓度超标,或虽达标但长期排放累积致害);2. 损害证据:是否有环境监测报告(如废气成分检测)、人身损害鉴定(如呼吸道疾病与污染物关联鉴定)、财产损失证明(如农作物减产评估);3. 因果关系:排污主体是否能证明 “污染行为与损害无关联”(如居民疾病由其他原因导致);4. 免责情形:是否因不可抗力(如台风致废气扩散)且已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可部分或全部免责。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医疗费(如呼吸道疾病治疗费 8 万元)、误工费(2 万元)、残疾赔偿金(如长期污染致肺功能损伤,35 万元);2. 财产损失:农作物减产损失(10 万元)、房屋外墙污染清洗费(3 万元);3. 生态损害:需修复大气环境的费用(如政府主导的治污费 20 万元,可通过公益诉讼主张)。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过错赔偿:排污主体无法证明无因果关系的,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8+2+35+10+3=58 万元);符合国家标准仍致害的,减轻 20%-30% 责任(如 58 万元 ×70%=40.6 万元)。共同污染分担:多个工厂共同排污致害的,按排放量比例分担(如 A 厂排放 60%,承担 60% 损失 34.8 万元;B 厂排放 40%,承担 23.2 万元)。生态赔偿:排污主体需承担大气环境修复费用,受害人可通过环境保护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排污主体支付治污费(2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