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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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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主体因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化学废料)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如土壤污染致农作物污染进而危害健康)或财产损害(如土地无法耕种、房屋贬值),受害人与排污主体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土壤污染的关联性认定与修复责任”,常见于化工厂排污致周边土壤重金属超标、垃圾填埋场渗漏致土壤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如过量使用农药)致耕地退化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29 条(环境污染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59 条(污染者责任)、《环境保护法》第 42 条(污染防治义务)。新规明确:土壤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污染者需承担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及赔偿责任;土壤污染损害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需自证无因果关系;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发现土壤污染的,需及时报告并采取管控措施,未履行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认定要点:“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污染认定:是否经土壤检测确认存在污染(如重金属含量超标),且污染来源为排污主体(如污染物成分与排污主体排放一致);2. 损害关联:人身损害(如食用污染农作物致中毒)或财产损害(如土地无法耕种)是否与土壤污染直接相关;3. 责任主体:是排污主体(如化工厂)、土壤使用权人(如未及时报告污染),还是第三方(如垃圾清运公司违规倾倒);4. 修复必要性:土壤污染是否需采取修复措施(如轻度污染仅需管控,重度污染需修复)。损失范围确定:1. 财产损失:土地无法耕种的租金损失(按年限计算,如 5 年 10 万元)、农作物污染销毁损失(8 万元)、房屋贬值损失(12 万元);2. 人身损害:食用污染农作物致疾病的医疗费(7 万元)、护理费(1.2 万元);3. 修复费用:土壤采样检测费(2 万元)、重金属修复治理费(4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损失赔偿:污染者无法排除因果关系的,赔偿受害人损失(10+8+12+7+1.2+2=39.2 万元);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如癌症)的,承担 2 倍惩罚性赔偿(78.4 万元)。修复责任:污染者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土壤修复,承担修复费用(40 万元);修复后需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未达标不得停止修复。连带责任:土壤使用权人明知污染未报告或未采取管控措施的,与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如共同赔偿 39.2 万元);第三方违规倾倒致污染的,第三方承担主要责任(如 70%),土地管理人承担次要责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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