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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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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因违规处理固体废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与污染主体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固体废物分类处置义务与过错 / 无过错责任区分”,常见于工厂随意堆放工业废渣致土壤污染、垃圾填埋场渗漏致地下水污染、运输者遗撒危险废物致农田污染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29-1235 条(环境污染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3 章(工业固体废物)、第 4 章(生活垃圾)、第 6 章(危险废物)。新规明确:工业固废需按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处置,禁止随意堆放;生活垃圾需分类投放,填埋场需符合防渗漏标准;危险废物(如医疗垃圾、化工废渣)实行 “全程管控”,需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适用无过错责任,普通固废污染适用过错责任(需证明污染主体存在违规)。

二、认定要点:“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固废类型:区分普通固废(如建筑垃圾)与危险废物(需经鉴别),归责原则不同;2. 违规情形:是否存在 “随意堆放(工业废渣堆放在河道旁)、防渗漏不达标(填埋场未铺设防渗膜)、遗撒泄漏(运输中未密封致危险废物遗撒)”;3. 损害证据:是否有固废成分检测报告(如废渣含砷超标)、土壤 / 水质污染检测报告、人身损害鉴定(如砷中毒医疗记录);4. 因果关系:危险废物污染推定因果关联,普通固废污染需受害人举证因果关系。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危险废物致砷中毒治疗费(10 万元)、误工费(2.5 万元)、残疾赔偿金(如器官损伤,45 万元);2. 财产损失:普通固废污染农田减产损失(8 万元)、房屋因垃圾异味贬值(5 万元);3. 处置费用:危险废物清理转运费(3 万元)、生态修复费(2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分类归责:危险废物污染的,污染主体全额赔偿(10+2.5+45+3+25=85.5 万元),无免责事由;普通固废污染的,污染主体有过错的承担 70%-100% 责任(如 8+5=13 万元 ×80%=10.4 万元)。连带责任:危险废物产生者、运输者、处置者均违规的,承担连带责任(如产生者未标识、运输者遗撒、处置者无资质,共同赔偿 85.5 万元);普通固废运输者遗撒的,单独承担责任(如 10.4 万元)。生态赔偿:填埋场渗漏致地下水污染的,需承担地下水净化费(25 万元)及周边居民饮水补贴(每人每月 200 元,按受影响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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