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因设置、使用光辐射设施(如建筑玻璃幕墙、广告灯箱、景观灯光、激光设备)产生过强、过滥或不当的光照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损害他人健康或财产,受害人与光污染源主体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光干扰的合理性认定与损害关联”,常见于玻璃幕墙反光致行人视力损伤、广告灯箱强光影响居民睡眠、激光灯照射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29 条(环境污染责任扩展适用)、《环境保护法》第 42 条(污染防治原则)、《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 28 条(光污染防控)。新规明确:光污染以 “不合理干扰” 为核心认定标准(如超出合理照明范围、影响正常生活作息);建筑玻璃幕墙需符合光反射比标准(可见光反射比≤0.3);广告灯箱、景观灯光需限定开启时间(如 23:00 后关闭);光污染致害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需举证光干扰存在及损害关联,光污染源主体需举证已尽合理防控义务。
二、认定要点:“光污染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光污染类型:区分 “反射光污染”(玻璃幕墙、水面反光)与 “直射光污染”(广告灯箱、激光);2. 干扰程度:是否有证据证明光照射超出合理范围(如玻璃幕墙反光导致路面眩光、灯箱强光穿透窗帘影响睡眠);3. 损害证据:人身损害(如视力疲劳、失眠、光敏性皮炎)需提供医疗记录,财产损害(如植物因强光灼伤死亡)需提供鉴定报告;4. 防控措施:光污染源主体是否已采取合理措施(如玻璃幕墙贴防反光膜、灯箱安装遮光罩、限定开启时间)。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视力治疗费用(2 万元)、失眠治疗及心理咨询费(1.5 万元)、精神抚慰金(2 万 - 4 万元);2. 财产损失:植物灼伤死亡损失(0.5 万元)、安装防光窗帘费用(0.3 万元);3. 维权费用:光环境检测费(0.6 万元)、律师费(2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光污染源主体需限期整改(如玻璃幕墙贴防反光膜、灯箱调整角度或缩短开启时间);激光设备需限定照射范围,禁止照射公共区域或航空器。损失赔偿:光污染源主体存在过错的,赔偿受害人损失(2+1.5+2+0.5+0.3+0.6+2=8.9 万元);造成永久性视力损伤的,增加残疾赔偿金(如 15 万元)。特殊责任:光污染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除赔偿损失外,还需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建筑玻璃幕墙不符合光反射比标准的,需限期更换,承担全部整改费用(如 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