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如核燃料、核废料、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或个人,因放射性物质泄漏、辐射超标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与污染主体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放射性物质管控义务与无过错责任”,常见于核废料运输泄漏致土壤辐射超标、医院放射治疗设备故障致患者辐射过量、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致公众辐射暴露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29 条(环境污染责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3 章(放射性物质管理)、第 4 章(核设施安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25-30 条(安全防护)。新规明确:放射性污染适用 “无过错责任”,污染主体即使无过错,只要造成辐射损害仍需担责;放射性物质需实行 “全程许可管控”,无许可证者不得持有、使用;发生放射性泄漏后,污染主体需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如封堵泄漏、疏散人员、监测辐射剂量);放射性损害赔偿有最高限额(如民用核设施致害按《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限额,一般放射性物质致害无明确限额)。
二、认定要点:“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管控合规:污染主体是否取得放射性物质使用 / 运输 / 处置许可证,是否按规范操作(如设备定期检测、人员持证上岗);2. 泄漏 / 超标:是否存在放射性物质泄漏(如核废料包装破损)或辐射剂量超标(如治疗设备辐射量超国家标准);3. 损害关联:人身损害(如辐射致癌、遗传损伤、放射性皮炎)需提供辐射剂量检测报告及医疗鉴定,财产损害(如农作物因辐射坏死)需提供辐射影响评估报告;4. 应急义务:污染主体是否在泄漏后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如未及时疏散导致损害扩大,需加重责任)。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辐射致癌治疗费(30 万元)、护理费(5 万元)、残疾赔偿金(如器官衰竭,80 万元)、死亡赔偿金(如致死场景,120 万元);2. 财产损失:农作物辐射坏死损失(15 万元)、污染区域隔离管控费用(10 万元);3. 生态损害:放射性土壤处置费用(50 万元)、辐射监测长期费用(8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过错赔偿:污染主体需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30+5+80+15+10+50+8=198 万元);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如核设施致害限额 100 万元),由放射性污染赔偿基金补足(98 万元)。应急处置:污染主体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的,加重 30% 责任(如 198 万元 ×130%=257.4 万元);造成大规模辐射暴露的,承担公众健康监测费用(每人每年 500 元,按暴露人数计算)。追偿路径:因操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违规操作致泄漏)导致污染的,污染主体赔偿后可向操作人员全额追偿(198 万元);设备供应商提供不合格设备的,污染主体可向供应商追偿 50% 责任(99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