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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单位或个人因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如非法采伐森林、过度放牧、围湖造田、非法采矿、破坏湿地),造成生态系统功能损害(如涵养水源能力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水土流失),受害人(含国家、集体、个人)与破坏主体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生态功能损害认定与修复优先责任”,常见于非法砍伐古树致森林生态功能下降、围湖造田致湖泊调蓄能力丧失、非法采矿致水土流失农田被毁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34-1235 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环境保护法》第 31 条(生态保护红线)、《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各专门法生态保护条款)。新规明确:生态破坏责任以 “生态功能损害” 为核心,区别于环境污染的 “人身 / 财产损害”;破坏主体需承担 “生态修复优先” 责任(如植树造林、恢复湿地),无法修复的需赔偿生态功能损失(按生态服务价值计算);生态破坏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需举证破坏行为及生态损害,破坏主体需举证生态损害与自身行为无关。

二、认定要点:“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破坏行为:是否存在 “非法采伐(如砍伐国家级保护树木)、过度开发(如草原超载放牧)、围填湿地(如围湖造田)、非法采矿(如露天采矿未恢复植被)” 等法定破坏行为;2. 生态损害:是否有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证明生态功能下降(如森林涵养水源量减少、湿地生物多样性降低、水土流失量增加);3. 因果关系:生态损害是否与破坏行为直接相关(如采矿区水土流失范围与采矿活动范围一致);4. 修复可能性:生态损害是否可通过人工措施修复(如轻度水土流失可通过植树修复,重度荒漠化难以修复)。损失范围确定:1. 生态修复费用:植树造林费用(如 1000 元 / 棵,按需造林数量计算)、湿地恢复费用(50 万元 / 公顷)、水土流失治理费用(20 万元 / 平方公里);2. 生态功能损失:按生态服务价值计算(如森林涵养水源价值 200 元 / 立方米 / 年,按损失水量计算);3. 附带损失:个人因生态破坏导致的财产损失(如农田因水土流失减产,8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修复优先:破坏主体需在限期内开展生态修复(如非法采伐后植树 1000 棵,成活率需达 85% 以上),修复费用自行承担(如 100 万元);逾期未修复或修复不合格的,法院可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由破坏主体加倍承担(200 万元)。损失赔偿:无法修复的生态损害,破坏主体需赔偿生态功能损失(如 500 万元);造成个人财产损失的,额外赔偿(如 8 万元)。公益诉讼:生态破坏影响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破坏主体承担修复责任及生态赔偿,赔偿款归入生态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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