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如客机、货机、直升机)的运营人因航空器飞行、起降、地面滑行或维护过程中发生事故(如坠毁、碰撞、零部件脱落),造成地面第三人、机上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与运营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航空器运营的无过错责任与限额赔偿”,常见于客机坠毁致地面人员伤亡、直升机碰撞建筑物致财产损毁、航空器零部件脱落砸伤行人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38 条(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民用航空法》第 157-162 条(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新规明确:民用航空器致害适用 “无过错责任”,运营人即使无过错(如设备突发故障)仍需担责;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实行限额(如国内航班地面第三人每人最高赔偿 40 万元,国际航班按《蒙特利尔公约》执行);机上人员损害按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处理,适用限额赔偿;免责情形仅包括 “受害人故意”(如故意闯入跑道)或 “战争、武装冲突”。
二、认定要点:“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主体资格:是否为经许可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如航空公司,非法运营者承担无限责任);2. 致害场景:损害是否发生在航空器 “运营过程中”(含飞行、地面滑行、维护测试,不含静态展示);3. 损害关联:人身 / 财产损害是否直接由航空器事故导致(如地面房屋损毁是否因航空器碰撞,而非自身质量问题);4. 免责情形:是否存在 “受害人故意” 或 “战争” 等法定免责事由(需运营人举证)。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地面第三人死亡赔偿金(限额内 40 万元)、医疗费(如 20 万元)、残疾赔偿金(如限额内 40 万元);2. 财产损失:地面房屋损毁修复费(50 万元)、农作物绝收损失(15 万元);3. 应急费用:事故救援费(30 万元)、污染物清理费(如航空燃油泄漏,2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限额赔偿:运营人在法定限额内全额赔偿(如地面第三人死亡赔偿 40 万元 + 医疗费 20 万元 = 60 万元,未超限额的全额赔付);国际航班按《蒙特利尔公约》限额(如每人 12.5 万特别提款权)执行。保险先行:运营人需投保民用航空器责任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如 5000 万元),不足部分由运营人补足。免责适用:受害人故意(如翻越机场护栏闯入跑道)的,运营人不担责;战争导致事故的,按国际公约或政府补偿机制处理,运营人免除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