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如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强腐蚀性物质),因物的危险性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与占有人、使用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高度危险物的管控义务与无过错责任”,常见于化工厂使用剧毒化学品泄漏致员工中毒、加油站储存汽油爆炸致周边居民受伤、实验室使用放射性物质辐射致科研人员损害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39 条(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4-29 条(储存使用规范)、《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条例》第 15 条(使用许可)。新规明确: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适用 “无过错责任”,占有人、使用人即使已尽管控义务仍需担责;需取得行政许可(如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方可占有使用,无许可者承担加重责任;因管理不善(如储存不当、防护缺失)致害的,承担惩罚性赔偿;第三人过错致害的,占有人、使用人先赔后向第三人追偿。
二、认定要点:“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物的属性:是否属法定高度危险物(需参照《危险化学品目录》《放射性同位素分类名录》);2. 合规性:占有人、使用人是否取得许可,是否按规范储存(如剧毒化学品需双人双锁管理)、防护(如放射性物质需铅屏蔽);3. 损害关联:损害是否因高度危险物的 “危险性” 导致(如爆炸因汽油易燃性,而非外力撞击);4. 主体责任:区分占有人(如仓库所有人)与使用人(如化工厂),二者共同管控的承担连带责任。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中毒治疗费(15 万元)、护理费(3 万元)、残疾赔偿金(如器官损伤,50 万元)、死亡赔偿金(如致死场景,100 万元);2. 财产损失:爆炸致房屋损毁(80 万元)、设备烧毁(30 万元);3. 处置费用:泄漏物质清理费(20 万元)、环境监测费(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过错赔偿:占有人、使用人无法证明损害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全额赔偿(15+3+50+80+30+20+5=203 万元);无许可占有使用的,加付 50% 惩罚性赔偿(101.5 万元),总计 304.5 万元。连带责任:占有人与使用人共同过错(如仓库未达标 + 使用人违规操作)的,承担连带责任;一方赔偿后可向另一方按过错比例追偿(如各担 50%)。第三人追偿:因第三人破坏(如盗窃化学品致泄漏)致害的,占有人、使用人先赔(203 万元),后向第三人全额追偿;第三人无力赔偿的,占有人、使用人不得向受害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