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如高空作业、高压输电、地下挖掘、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因活动的危险性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与活动实施者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高度危险活动的风险管控义务与无过错责任”,常见于高压电触电致路人死亡、地铁施工(地下挖掘)致路面塌陷伤人、烟花爆竹生产爆炸致周边房屋损毁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40 条(高度危险活动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32 条(高空作业规范)、《电力法》第 60 条(高压电损害)。新规明确:高度危险活动致害适用 “无过错责任”,活动实施者需对活动风险全程管控;需取得行政许可(如高压电经营许可证、地下挖掘工程许可证);受害人故意(如故意触电自杀)或不可抗力(如地震致输电塔倒塌)可免责;第三人过错致害的,实施者先赔后追偿。
二、认定要点:“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活动属性:是否属法定高度危险活动(如高空作业指 2 米以上作业,高压电指 1 千伏以上电压);2. 许可与规范:实施者是否取得许可,是否按安全规范操作(如高空作业系安全带、高压电设警示标志);3. 损害关联:损害是否因活动的 “高度危险性” 导致(如触电因高压电击穿空气,而非电线老化);4. 免责举证:实施者是否能证明损害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导致。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高压电触电治疗费(20 万元)、护理费(4 万元)、残疾赔偿金(如截肢,60 万元)、死亡赔偿金(90 万元);2. 财产损失:路面塌陷致车辆损毁(15 万元)、房屋裂缝修复费(25 万元);3. 应急费用:事故救援费(10 万元)、临时供电 / 通路费用(8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过错赔偿:实施者无法证明免责事由的,全额赔偿(20+4+60+15+25+10+8=142 万元);未取得许可的,加付 30% 惩罚性赔偿(42.6 万元),总计 184.6 万元。停止活动: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法院可责令立即停止(如暂停地铁施工),直至整改达标;整改费用由实施者承担(如 20 万元)。第三人追偿:因第三人破坏(如偷剪高压电线致触电)致害的,实施者先赔(142 万元),后向第三人全额追偿;第三人属故意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