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因遗失(如运输中丢失剧毒化学品)或抛弃(如违规丢弃放射性废料)高度危险物,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与所有人、管理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所有人 / 管理人的保管义务与无过错责任”,常见于物流公司遗失剧毒农药致村民误食、工厂抛弃废汞温度计致土壤污染、实验室遗失放射性源致公众辐射暴露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41 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31 条(运输安全)、《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条例》第 28 条(遗失报告义务)。新规明确: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遗失后需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如发布寻物公告、设置警戒区),未履行的承担加重责任;抛弃高度危险物属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致害均需承担行政责任,致害的加付惩罚性赔偿。
二、认定要点:“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行为性质:是否存在 “遗失”(非故意丢失)或 “抛弃”(故意丢弃,含变相抛弃如随意堆放);2. 应急义务:遗失后是否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如未报告致损害扩大);3. 主体责任:区分所有人(如化工厂)与管理人(如运输公司),二者均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4. 损害关联:损害是否直接由遗失 / 抛弃的高度危险物导致(如村民误食的农药是否为遗失物)。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误食农药治疗费(8 万元)、护理费(1.5 万元)、残疾赔偿金(如器官损伤,30 万元);2. 财产损失:土壤污染致农田绝收(12 万元)、水源净化费(18 万元);3. 处置费用:遗失物寻回费(5 万元)、危险物无害化处理费(1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全额赔偿: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保管与应急义务的,全额赔偿(8+1.5+30+12+18+5+10=84.5 万元);抛弃高度危险物的,加付 100% 惩罚性赔偿(84.5 万元),总计 169 万元。连带责任:所有人与管理人共同过错(如化工厂未密封 + 运输公司未看管)的,承担连带责任;一方赔偿后可向另一方按过错比例追偿(如各担 50%)。行政衔接:抛弃行为涉嫌违法的,移送环保部门处罚(如罚款 50 万元);构成犯罪的(如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