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如盗窃、抢夺、非法受让剧毒化学品,擅自截留放射性物质),因物的危险性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与非法占有人、原所有人 / 管理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非法占有人的首要责任与原所有人 / 管理人的过错补充责任”,常见于小偷盗窃加油站汽油致火灾伤人、非法受让者使用盗来的爆炸物致爆炸、实验室员工擅自截留放射性物质致同事辐射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42 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责任)、《刑法》第 127 条(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38 条(禁止非法转让)。新规明确: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由非法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原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有过错的(如未锁仓库致盗窃、未核实受让方资质),承担相应补充责任;非法占有人赔偿能力不足的,由有过错的原所有人、管理人补足差额;非法占有行为本身属违法,需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认定要点:“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非法占有:是否通过 “盗窃、抢夺、欺诈、非法受让” 等违法方式取得高度危险物(合法占有后擅自使用不属此类);2. 原主体过错:原所有人 / 管理人是否因 “保管不善、审核不严” 导致非法占有(如剧毒化学品仓库未安装监控);3. 损害关联:损害是否因非法占有物的危险性导致(如火灾是否因盗窃的汽油易燃性);4. 责任顺位:先由非法占有人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原主体补充。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火灾烧伤治疗费(15 万元)、护理费(3 万元)、残疾赔偿金(如面部烧伤,40 万元);2. 财产损失:火灾致房屋烧毁(60 万元)、车辆损毁(20 万元);3. 处置费用:灭火及化学品清理费(12 万元)、环境修复费(8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非法占有人赔偿:非法占有人需全额赔偿(15+3+40+60+20+12+8=158 万元);无力赔偿的(如仅能赔偿 80 万元),差额 78 万元由有过错的原主体补足。原主体补充责任:原所有人 / 管理人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承担补充责任(如过错程度 60%,补足 78 万元 ×60%=46.8 万元);无过错的(如被盗系不可抗力),不承担补充责任。刑事优先:非法占有行为涉嫌犯罪的(如盗窃危险物质罪),先追究刑事责任,再执行民事赔偿;非法占有人被判处没收财产的,优先用于支付民事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