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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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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如宠物主人、养殖场经营者)因饲养的动物(如狗、猫、马、家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与饲养人、管理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饲养人的无过错责任与烈性犬的绝对责任”,常见于宠物狗咬伤路人、养殖场马匹冲撞行人、流浪猫抓伤儿童、烈性犬(如藏獒)致人重伤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45-1251 条(饲养动物责任专章)、《动物防疫法》第 30 条(动物免疫)、《养犬管理条例》第 10-15 条(烈性犬管控)。新规明确:一般饲养动物致害适用 “无过错责任”,饲养人、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仍需担责;受害人故意(如故意逗狗)可免责,重大过失(如翻越围栏逗狗)可减轻责任;烈性犬(如藏獒、比特犬)、禁养动物致害,适用 “绝对责任”,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饲养人均需全额赔偿;遗弃、逃逸动物致害,由原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认定要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主体资格:是否为动物 “饲养人”(实际喂养者)或 “管理人”(实际控制者,如宠物托管者);2. 动物类型:是否为烈性犬或禁养动物(需参照地方《禁养犬名录》);3. 过错情形: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需饲养人举证);4. 遗弃 / 逃逸:动物是否为遗弃或逃逸状态(需证明原饲养人身份)。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狗咬伤治疗费(5 万元,含狂犬疫苗)、护理费(1 万元)、残疾赔偿金(如面部咬伤留疤,20 万元)、精神抚慰金(3 万 - 5 万元);2. 财产损失:动物冲撞致自行车损毁(0.5 万元)、家禽啄食农作物损失(0.3 万元);3. 维权费用:伤情鉴定费(0.2 万元)、律师费(2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一般动物赔偿:饲养人无免责事由的,全额赔偿(5+1+20+3+0.5+0.3+0.2+2=32 万元);受害人重大过失的,减轻 30%-50% 责任(如 32 万元 ×60%=19.2 万元)。烈性犬绝对责任:烈性犬致害的,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饲养人全额赔偿(32 万元),不得减轻责任;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加付 20% 惩罚性赔偿(6.4 万元),总计 38.4 万元。遗弃 / 逃逸责任:遗弃动物致害的,原饲养人需赔偿(32 万元);无法确定原饲养人的,由动物当前管理人赔偿(如投喂流浪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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