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桥梁、广告牌)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如阳台花盆、空调外机、吊灯)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与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所有人 / 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常见于阳台花盆坠落砸伤行人、广告牌脱落砸毁车辆、房屋外墙瓷砖脱落划伤路人、吊灯坠落砸伤室内人员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53 条(物件脱落坠落责任)、《建筑法》第 40 条(建筑物安全)、《物业管理条例》第 55 条(设施维护)。新规明确:物件脱落、坠落致害适用 “过错推定责任”,推定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过错(如未及时检修、未设置防护),其需自证无过错方可免责;因第三人原因(如施工队安装不当)致脱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先赔后向第三人追偿;同一建筑物有多个所有人的,按份额承担责任。
二、认定要点:“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物件范围:是否属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如花盆属搁置物,广告牌属悬挂物,不含独立堆放的物品);2. 主体责任:区分所有人(如房屋业主)、管理人(如物业公司)、使用人(如租户),谁实际控制物件谁担责(如租户的空调外机坠落,租户担责);3. 过错举证:责任主体是否能证明 “已尽维护义务”(如定期检查花盆摆放、检修广告牌固定装置);4. 第三人因素:是否因第三人施工、破坏导致脱落(需责任主体举证)。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花盆砸伤治疗费(8 万元)、护理费(1.5 万元)、残疾赔偿金(如腿部骨折,25 万元)、精神抚慰金(3 万元);2. 财产损失:广告牌砸毁车辆维修费(12 万元)、外墙瓷砖划伤车辆喷漆费(0.8 万元);3. 维权费用:物件鉴定费(0.5 万元)、律师费(2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过错推定赔偿:责任主体无法证明无过错的,全额赔偿(8+1.5+25+3+12+0.8+0.5+2=52.8 万元);多个所有人共有的(如小区外墙瓷砖),按份额分担(如 10 户业主各担 10% 即 5.28 万元)。第三人追偿:因第三人施工不当(如未固定好广告牌)致害的,责任主体先赔(52.8 万元),后向第三人全额追偿;第三人属故意破坏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免责情形:责任主体能证明 “物件脱落系不可抗力(如台风)或受害人故意(如故意摇晃广告牌)” 的,不担责;因受害人过失(如靠近危险区域)的,减轻 20% 以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