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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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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如楼房、桥梁、厂房、堤坝)因设计缺陷、施工质量问题、维护不当或自然原因发生倒塌、塌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管理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建设 / 施工单位的无过错责任与所有人 / 管理人的过错责任区分”,常见于在建商品房倒塌致工人伤亡、老旧桥梁塌陷致车辆坠河、厂房承重不足坍塌致设备损毁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52 条(建筑物倒塌责任)、《建筑法》第 56 条(设计质量)、第 60 条(施工质量保修)。新规明确:新建 / 在建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即使无过错,因设计 / 施工缺陷致害仍需担责);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倒塌: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管理不善(如未维修加固)致害的,承担过错责任;因第三人原因(如撞击、爆炸)致倒塌的,第三人先担责,建设 / 施工单位无责。

二、认定要点:“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责任阶段:区分 “建设施工阶段”(建设 / 施工单位担责)与 “使用维护阶段”(所有人 / 管理人担责);2. 致害原因:是否因 “设计缺陷(如结构不合理)、施工质量(如偷工减料)、维护缺失(如未修裂缝)” 或 “第三人外力” 导致;3. 主体资格:建设单位(项目投资方)、施工单位(实际施工方)是否为合法主体,所有人 / 管理人是否实际控制建筑物;4. 免责情形:建设 / 施工单位仅能以 “倒塌系第三人故意破坏或不可抗力(如地震)” 免责,需举证证明。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如 120 万元)、医疗费(30 万元)、残疾赔偿金(如 80 万元)、护理费(5 万元);2. 财产损失:房屋损毁重建费(200 万元)、设备报废损失(50 万元)、车辆损毁费(30 万元);3. 应急费用:救援费(20 万元)、废墟清理费(1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建设 / 施工单位责任:新建建筑因设计 / 施工缺陷倒塌的,二者连带赔偿全部损失(120+30+80+5+200+50+30+20+15=550 万元);赔偿后可向有过错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追偿(如设计缺陷追偿 30% 即 165 万元);2. 所有人 / 管理人责任:已交付建筑因维护不当倒塌的,按过错比例赔偿(如承担 70% 即 385 万元);3. 第三人责任:因车辆撞击桥梁致塌陷的,肇事方全额赔偿(550 万元),建设 / 施工单位无责;4. 保险衔接:建设单位需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先行赔付(如 300 万元),不足部分由责任方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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