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侵权责任纠纷

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如垃圾、花盆、工具)或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如外墙瓷砖、空调外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受害人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可能加害使用人的补偿责任与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常见于楼上扔酒瓶砸伤路人、高层外墙脱落砸毁车辆、阳台杂物坠落伤人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54 条(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 46 条(安全防范义务)。新规明确:1. 调查优先: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2. 具体侵权人担责:能确定侵权人的,由其全额赔偿;3. 可能加害使用人补偿:无法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如同一单元 2-10 楼住户)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4. 物业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如安装监控、巡查)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二、认定要点:“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行为性质:区分 “主动抛掷”(如扔垃圾)与 “被动坠落”(如外墙脱落),均适用本条规则;2. 调查结果:是否经公安调查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调查后确定的,排除可能加害使用人责任);3. 可能加害范围:是否为 “可能抛掷 / 坠落的区域对应的建筑物使用人”(如坠物轨迹指向 3 单元,排除其他单元);4. 物业过错:是否未安装高空抛物监控、未定期检查外墙 / 阳台设施。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医疗费(8 万元)、残疾赔偿金(40 万元)、精神抚慰金(5 万元);2. 财产损失:车辆维修费(15 万元);3. 维权费用:调查取证费(2 万元)、律师费(3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具体侵权人赔偿:查清责任人的,由其全额赔偿(8+40+5+15+2+3=73 万元);故意抛掷的,加付 50% 惩罚性赔偿(36.5 万元),总计 109.5 万元;2. 可能加害使用人补偿: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可能加害住户按份补偿(如 10 户共补偿 73 万元,每户 7.3 万元);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如事发时不在家),免除补偿责任;3. 物业补充责任:未安装监控的,承担 30% 补充责任(21.9 万元);补偿后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4. 追偿权行使:可能加害使用人补偿后,发现实际侵权人的,可全额追偿(如某住户补偿 7.3 万元后找到侵权人,追偿 7.3 万元)。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