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人(如工地、仓库、商户)堆放的物品(如砂石、建材、货物、杂物)因堆放不当(如堆放过高、固定不牢)发生倒塌、滚落、滑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与堆放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堆放人的过错推定责任”,常见于工地砂石堆倒塌压伤工人、仓库货物堆滚落砸坏车辆、路边杂物堆滑落致行人摔伤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55 条(堆放物损害责任)、《安全生产法》第 42 条(物料堆放规范)。新规明确:堆放物致害适用 “过错推定责任”,推定堆放人有过错(如堆放不牢、未设警示);堆放人能证明已尽 “合理注意义务”(如按规范堆放、设置防护栏)的,可免除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如他人碰撞)致堆放物倒塌的,堆放人先赔后向第三人追偿。
二、认定要点:“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堆放过错:是否存在 “堆放过高(如砂石堆超 5 米)、未固定(如货物未捆绑)、未设警示(如夜间无反光标志)”;2. 合理注意义务:堆放人是否按行业规范堆放(如建筑砂石需分层压实)、是否定期检查稳定性;3. 因果关系:损害是否直接由堆放物倒塌 / 滚落导致(如工人受伤是否因砂石堆坍塌,而非自身摔倒);4. 第三人因素:是否因他人碰撞、盗窃导致堆放物失稳(需堆放人举证)。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医疗费(6 万元)、护理费(1.2 万元)、误工费(2 万元)、残疾赔偿金(25 万元);2. 财产损失:车辆维修费(8 万元)、设备损坏费(4 万元);3. 处置费用:倒塌物清理费(1.5 万元)、现场施救费(0.8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过错推定赔偿:堆放人无法证明无过错的,全额赔偿(6+1.2+2+25+8+4+1.5+0.8=48.5 万元);2. 第三人追偿:因他人碰撞致倒塌的,堆放人先赔(48.5 万元),后向第三人全额追偿;3. 免责情形:能证明按规范堆放且设警示的(如砂石堆设防护栏、夜间亮灯),不担责;因不可抗力(如台风致堆放物倒塌)且已采取加固措施的,减轻 50% 责任(24.25 万元);4. 多人堆放:多个堆放人相邻堆放,无法区分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如 A、B 两堆砂石共同倒塌,连带赔偿 48.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