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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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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如建筑垃圾、货物、冰雪),或公共道路管理者未及时清理、维护(如未修破损路面、未补缺失井盖),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与行为人、道路管理者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行为人的过错责任与道路管理者的过错推定责任”,常见于货车遗撒货物致轿车追尾、马路井盖缺失致行人坠井、大雪后道路未铲雪致自行车滑倒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56 条(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0 条(禁止妨碍通行)、《公路法》第 43 条(道路维护)。新规明确:1. 行为人责任: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者承担 “过错责任”,有过错即担责;2. 道路管理者责任:未尽清理、维护义务的,承担 “过错推定责任”,需自证已尽职责(如定期巡查、及时清理);3. 责任顺位:先由行为人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道路管理者补充赔偿。

二、认定要点:“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行为人过错:是否故意或过失在道路上遗留妨碍物(如货车未封盖致货物遗撒);2. 管理者义务:道路管理者是否按规定频率巡查(如城市道路每日 1 次)、是否在合理时间内清理(如遗撒物发现后 2 小时内清理);3. 损害关联:损害是否因妨碍物直接导致(如追尾是否因遗撒货物遮挡视线,而非驾驶员走神);4. 道路类型:是否为 “公共道路”(含城市道路、公路、小区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医疗费(10 万元)、护理费(2 万元)、残疾赔偿金(35 万元);2. 财产损失:车辆维修费(12 万元)、货物损毁费(5 万元);3. 救援费用:拖车费(0.5 万元)、事故勘察费(0.3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行为人赔偿:有过错的行为人全额赔偿(10+2+35+12+5+0.5+0.3=64.8 万元);故意遗撒的,加付 30% 惩罚性赔偿(19.44 万元),总计 84.24 万元;2. 管理者补充责任:未及时清理的,承担 40% 补充责任(25.92 万元);能证明已尽巡查义务的(如提供巡查记录),不担责;3. 混合责任:行为人与管理者均有过错的,按比例分担(如行为人担 60% 即 38.88 万元,管理者担 40% 即 25.92 万元);4. 井盖缺失责任:市政部门作为井盖管理者,未及时更换缺失井盖的,全额赔偿行人坠井损失(如 64.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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