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所有人、管理人(如林业局、公园管理处、小区物业、农户)管理的林木(如大树、果树)因管理不善发生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与所有人、管理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林木所有人 / 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常见于公园大树折断砸坏长椅、小区果树果实坠落砸伤儿童、路边大树倾倒压坏车辆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57 条(林木损害责任)、《森林法》第 39 条(林木保护)、《城市绿化条例》第 21 条(绿化维护)。新规明确:林木致害适用 “过错推定责任”,推定所有人 / 管理人有过错(如未修剪枯枝、未加固倾斜树木);能证明已尽 “管理职责”(如定期修剪、台风前加固)的,可免除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如砍伐、撞击)致林木折断的,所有人 / 管理人先赔后向第三人追偿。
二、认定要点:“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管理过错:是否存在 “枯枝未剪(如树干有明显腐朽)、倾斜未固(如树木倾斜超 15 度)、果实未摘(如成熟果实未及时清理)”;2. 职责履行:是否定期检查林木健康状况(如每年 2 次病虫害防治)、是否在恶劣天气前采取防护措施(如台风前加固);3. 因果关系:损害是否直接由林木折断 / 果实坠落导致(如车辆损坏是否因大树倾倒,而非交通事故);4. 自然原因:是否因不可抗力(如罕见大风)致林木折断,且所有人 / 管理人已尽合理防护义务。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医疗费(5 万元)、护理费(1 万元)、残疾赔偿金(20 万元)、精神抚慰金(3 万元);2. 财产损失:车辆维修费(15 万元)、房屋维修费(8 万元);3. 处置费用:断木清理费(1.2 万元)、树木补种费(0.8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过错推定赔偿:所有人 / 管理人无法证明无过错的,全额赔偿(5+1+20+3+15+8+1.2+0.8=54 万元);2. 第三人追偿:因他人偷砍致林木折断的,所有人 / 管理人先赔(54 万元),后向第三人全额追偿;3. 免责情形:能证明已修剪枯枝、加固倾斜树的,不担责;因不可抗力且已采取防护的,减轻 60% 责任(21.6 万元);4. 多人共有:林木为多人共有的(如小区业主共有),由实际管理人(如物业)承担责任,赔偿后可向全体业主按份追偿(如 54 万元由 100 户业主各担 54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