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在公共场所、道路上进行地面施工(如铺设管线、维修马路),或地下设施(如下水道、电缆井)的管理人未履行维护义务,因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与施工人、管理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施工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与地下设施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常见于马路施工未放警示牌致行人摔伤、下水道井盖损坏未更换致儿童坠井、电缆井未加盖致电动车坠入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58 条(地面施工与地下设施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2 条(施工警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 23 条(井盖维护)。新规明确:1. 地面施工责任:施工人需设置 “明显警示标志”(如红灯、警示牌)和 “安全防护措施”(如围挡、防护栏),未设置的承担 “过错推定责任”;2. 地下设施责任:地下设施管理人需定期检查维护,因设施缺陷(如井盖松动、井壁破损)致害的,承担 “过错推定责任”;能证明已尽维护义务的,免责。
二、认定要点:“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施工警示:是否设置 “足以引起注意” 的警示标志(如夜间施工亮红灯、警示牌高度超 1.5 米)、是否采取防护措施(如施工区域设围挡);2. 设施维护:管理人是否定期检查(如井盖每月 1 次检查)、是否及时修复缺陷(如发现松动后 24 小时内更换);3. 损害场景:是否发生在 “施工期间”(地面施工)或 “设施使用期间”(地下设施);4. 因果关系:损害是否因 “无警示 / 无防护” 或 “设施缺陷” 导致(如行人摔伤是否因未看到施工区域,而非自己摔倒)。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医疗费(7 万元)、护理费(1.5 万元)、误工费(2.5 万元)、残疾赔偿金(28 万元);2. 财产损失:电动车维修费(1.2 万元)、手机损坏费(0.8 万元);3. 救援费用:井下救援费(3 万元)、医疗急救费(0.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施工人责任:未设警示 / 防护的,全额赔偿(7+1.5+2.5+28+1.2+0.8+3+0.5=44.5 万元);已设但警示不足的(如警示牌被遮挡),承担 70% 责任(31.15 万元);2. 管理人责任:地下设施有缺陷的,全额赔偿(44.5 万元);能证明已定期检查的(如提供检查记录),不担责;3. 混合场景:施工人损坏地下设施未修复的,施工人与管理人按过错比例分担(如施工人担 80% 即 35.6 万元,管理人担 20% 即 8.9 万元);4. 免责情形:因受害人故意(如翻越施工围挡)致害的,施工人 / 管理人不担责;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冲毁防护栏)致害的,减轻 50% 责任(22.2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