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免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的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与侵权人、受益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侵权人优先赔偿与受益人的适当补偿义务”,常见于制止抢劫时被歹徒砍伤、救助落水者时溺水受伤、扑救火灾时被烧伤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83 条(见义勇为补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 15 条(损害保障)。新规明确:见义勇为人受害,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逃逸、无力赔偿或无侵权人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人已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如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时见义勇为),按工伤保险处理,不足部分可向受益人主张补偿。
二、认定要点:“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见义勇为认定:是否满足 “无义务性(非法定 / 约定职责)、公益性(保护国家 / 公共 / 他人利益)、风险性(实施救助时面临人身风险)”;2. 侵权人状态:侵权人是否存在、是否逃逸、是否有赔偿能力;3. 受益范围:受益人是否因见义勇为行为直接受益(如被救者的生命 / 财产得以保全);4. 补偿限度:受益人补偿需结合 “受益程度、经济能力、损害大小” 综合确定。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医疗费(15 万元)、护理费(3 万元)、误工费(5 万元)、残疾赔偿金(60 万元)、死亡赔偿金(如致死场景,120 万元);2. 精神损害:因伤残 / 死亡导致的精神抚慰金(8 万 - 12 万元);3. 其他损失:因见义勇为产生的交通费(0.5 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侵权人赔偿:侵权人存在且有能力的,全额赔偿(15+3+5+60+8+0.5+1=92.5 万元);故意侵权的(如歹徒故意砍伤),加付 50% 惩罚性赔偿(46.25 万元),总计 138.75 万元;2. 受益人补偿:侵权人逃逸 / 无力的,受益人按受益程度补偿(如被救财产价值 100 万元,补偿 30% 即 27.75 万元);无侵权人的(如救助落水者时自身溺水),受益人补偿比例可提高至 50%(46.25 万元);3. 社会救助:见义勇为人生活困难的,可申请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补助(如 10 万元),补助不影响向侵权人 / 受益人主张权利;4. 工伤保险衔接: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时见义勇为的,工伤保险赔付后(如 50 万元),不足部分向受益人主张补偿(42.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