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为避免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如火灾、洪水、交通事故),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如为避险撞坏他人车辆、为救火灾中的人拆除相邻房屋),造成第三人损害,受害人与避险人、引起险情的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危险来源与责任主体的对应关系”,常见于为躲避闯红灯车辆撞坏路边摊位、洪水来临时为保护村庄挖开他人农田泄洪、地震时为逃生推倒他人货架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82 条(紧急避险责任)、《刑法》第 21 条(紧急避险的刑事规定)。新规明确: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按 “危险来源” 确定责任:1. 第三人引起险情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2. 自然原因引起险情的,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偿;3.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避险过当),承担适当责任。
二、认定要点:“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避险前提:是否存在 “正在发生的、现实的危险”(如假想的危险、已结束的危险,不属紧急避险);2. 必要限度:避险行为是否 “未超过必要限度”(如为保护 10 万元财产损害他人 50 万元财产,属过当);3. 危险来源:是 “第三人引起”(如他人纵火)还是 “自然原因”(如暴雨引发山洪);4. 因果关系:第三人的损害是否直接由避险行为导致(如摊位损失是否因避险车辆撞击)。损失范围确定:1. 财产损失:撞坏的摊位货物损失(8 万元)、拆除的房屋重建费(30 万元)、推倒的货架及商品损失(5 万元);2. 人身损害:避险时意外撞伤他人的医疗费(3 万元)、护理费(0.5 万元);3. 其他损失:因避险导致的停工损失(2 万元,属间接损失,通常不赔)。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第三人引起险情:第三人全额赔偿(8+30+5+3+0.5=46.5 万元);第三人逃逸的,避险人先垫付,后向第三人追偿;2. 自然原因引起险情:避险人无过错的,给予适当补偿(如补偿 46.5 万元 ×30%=13.95 万元);避险人有过错(如选择损害更大的避险方式)的,承担 50% 责任(23.25 万元);3. 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过当的,承担 40%-60% 责任(如 46.5 万元 ×50%=23.25 万元);4. 受益人补偿:因避险行为受益的人(如被保护的村庄村民),可在受益范围内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如补偿 5 万元),补偿不影响受害人向责任主体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