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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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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部队(以下简称 “驻军”)的军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巡逻、执勤、演练),因职务行为造成香港、澳门居民或组织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与驻军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特别行政区法律与内地法律的衔接及驻军的特殊责任规则”,常见于驻军巡逻时意外损坏他人财物、演练时误伤群众、执勤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当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 2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 23 条(驻军责任)、《民法典》第 1191 条(用人单位责任)。新规明确:驻军军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由驻军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程序、范围适用香港 /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法律未规定的,参照内地相关法律;驻军与受害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香港 /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诉讼解决;驻军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过错或违法不承担责任。

二、认定要点:“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职务行为:是否为 “军人执行法定职务”(如巡逻、执勤,非执行职务的个人行为,不属此类);2. 过错 / 违法:驻军行为是否存在 “过错”(如操作失误)或 “违法”(如违反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3. 法律适用:优先适用香港《司法互助安排》、澳门《民事赔偿法典》等特别行政区法律,无规定时参照《民法典》;4. 管辖法院:由香港区域法院、澳门初级法院管辖,不得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医疗费(按香港 / 澳门医疗标准计算,如 10 万港元)、残疾赔偿金(按特别行政区人均收入计算,如 50 万港元);2. 财产损失:损坏的车辆维修费(8 万港元)、店铺货物损失(5 万港元);3. 精神损害:按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如香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澳门可酌情支持,如 5 万澳门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责任主体:由驻军作为赔偿主体,统一承担责任,军人个人不直接承担;2. 赔偿标准:按香港 /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如香港财产损失按 “实际损失” 赔偿,不支持惩罚性赔偿);3. 协商优先:驻军与受害人可通过驻军法律顾问处协商赔偿(如达成赔偿 15 万港元的协议),协商一致的签订赔偿协议并履行;4. 诉讼解决:协商不成的,受害人可在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驻军按判决金额支付赔偿;5. 免责情形:驻军依法执行职务(如制止违法犯罪时必要使用武力)、因不可抗力(如台风致装备损坏他人财物)致害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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