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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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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如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含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铁路沿线作业),造成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或铁路沿线第三人(如行人、村民)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不同受害人的归责原则差异与铁路企业的免责情形”,常见于旅客在列车上摔伤、货物在运输中损毁、行人穿越铁路被列车撞伤、铁路施工损坏沿线房屋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823 条(旅客运输责任)、第 832 条(货物运输责任)、《铁路法》第 58 条(铁路沿线第三人损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 77 条(禁止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新规明确:1. 旅客损害:铁路运输企业承担 “无过错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2. 货物损害:铁路运输企业承担 “过错责任”,证明无过错(如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缺陷)的不担责;3. 铁路沿线第三人损害:铁路运输企业承担 “过错责任”,第三人有过错(如擅自穿越铁路)的减轻责任;4. 免责情形: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如卧轨自杀)、货物自身自然损耗,铁路企业免责。

二、认定要点:“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受害人类型:是 “旅客”(持有效车票乘车)、“货主”(托运人 / 收货人)还是 “铁路沿线第三人”(无乘车 / 托运关系);2. 归责原则:区分无过错责任(旅客)与过错责任(货物、第三人);3. 过错情形:铁路企业是否存在 “设备缺陷(如列车座椅损坏)、服务不当(如未及时救助生病旅客)、管理疏漏(如未封闭铁路道口)”;4. 免责举证:铁路企业需举证 “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货物自然损耗” 等免责事由。损失范围确定:1. 旅客损害:医疗费(5 万元)、护理费(1 万元)、误工费(2 万元)、残疾赔偿金(25 万元)、精神抚慰金(3 万元);2. 货物损害:货物损毁价值(30 万元)、因货物延误交付的违约金(2 万元,属约定损失,按合同计算);3. 第三人损害:行人被撞伤的医疗费(8 万元)、死亡赔偿金(如致死场景,100 万元)、铁路施工损坏房屋的维修费(1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旅客损害:铁路企业无免责事由的,全额赔偿(5+1+2+25+3=36 万元);旅客重大过失(如醉酒后摔倒)的,减轻 40% 责任(21.6 万元);2. 货物损害:铁路企业有过错的(如未固定货物致损毁),赔偿货物损失(30 万元);无过错的(如货物因暴雨受潮),不担责;3. 第三人损害:铁路企业未封闭道口的,承担 60% 责任(8+100=108 万元 ×60%=64.8 万元);第三人擅自穿越铁路的,承担 50% 责任(54 万元);4. 保险衔接:铁路旅客需购买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赔付后(如 10 万元),不足部分由铁路企业赔偿(26 万元);货物运输可投保货物运输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铁路企业追偿(如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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