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如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在铁路运营过程中(含旅客运输、铁路沿线作业、道口管理),造成旅客、铁路沿线第三人(如行人、村民)人身损害(如伤亡、伤残),受害人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旅客与第三人的归责原则区分及免责情形”,常见于旅客在列车上摔倒致骨折、行人擅自穿越铁路被撞身亡、铁路施工误伤周边居民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823 条(旅客运输人身责任)、《铁路法》第 58 条(铁路沿线第三人损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 77 条(禁止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新规明确:1. 旅客人身损害:铁路企业承担 “无过错责任”,仅因旅客故意(如跳车)或重大过失(如醉酒后攀爬座椅)免责;2. 第三人人身损害:铁路企业承担 “过错责任”,因未封闭道口、未设警示致害的担责,第三人擅自穿越铁路的减轻责任;3. 赔偿范围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无最高限额(区别于航空运输)。
二、认定要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主体身份:区分 “旅客”(持有效车票乘车,含免票儿童)与 “第三人”(无乘车关系,如沿线村民);2. 归责原则:旅客适用无过错责任,第三人适用过错责任;3. 铁路企业过错:是否存在 “设备缺陷(如列车扶手损坏)、管理疏漏(如道口无人值守)、未履行警示义务(如未设防撞护栏)”;4. 免责举证:铁路企业需举证旅客 / 第三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行人卧轨、旅客擅自进入司机室)。损失范围确定:1. 旅客损害:医疗费(8 万元)、护理费(1.5 万元)、误工费(3 万元)、残疾赔偿金(40 万元)、精神抚慰金(5 万元);2. 第三人损害:医疗费(12 万元)、死亡赔偿金(120 万元,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年)、丧葬费(15 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如 2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旅客损害:铁路企业无免责事由的,全额赔偿(8+1.5+3+40+5=57.5 万元);旅客重大过失的,减轻 40% 责任(34.5 万元);2. 第三人损害:铁路企业未封闭道口的,承担 70% 责任(12+120+15+20=167 万元 ×70%=116.9 万元);第三人擅自穿越的,承担 50% 责任(83.5 万元);3. 保险衔接:铁路旅客需购买旅客人身意外险,保险赔付后(如 10 万元),不足部分由铁路企业补足(47.5 万元);4. 免责情形:因不可抗力(如地震致列车脱轨)、受害人故意(如卧轨自杀)致害的,铁路企业不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