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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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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货物运输、设施维护过程中,造成托运人 / 收货人货物损毁、铁路沿线第三人财产损坏(如房屋、农作物),受害人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货物运输的过错责任与第三人财产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常见于铁路运输货物湿损、列车脱轨撞毁沿线厂房、铁路施工损坏农田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832 条(货物运输责任)、《铁路法》第 17 条(货物赔偿)、《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 54 条(货损处理)。新规明确:1. 货物损害:铁路企业承担 “过错责任”,证明无过错(如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缺陷、托运人包装不当)的免责;2. 第三人财产损害:铁路企业承担 “过错推定责任”,推定存在管理过错(如未加固列车货物),需自证无过错方可免责;3. 货物赔偿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不含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

二、认定要点:“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损害类型:区分 “货物损害”(托运的煤炭、设备等)与 “第三人财产损害”(沿线房屋、农作物等);2. 过错认定:货物损害需受害人举证铁路企业过错,第三人财产损害推定铁路企业过错;3. 免责情形:货物损害的免责事由含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损耗、托运人过错,第三人财产损害仅不可抗力可免责;4. 因果关系:损害是否直接由铁路运输行为导致(如货物湿损是否因列车防雨设施损坏,而非降雨过大)。损失范围确定:1. 货物损害:货物实际价值(50 万元)、包装修复费(3 万元)、货物转运费(2 万元);2. 第三人损害:厂房维修费(80 万元)、农田绝收损失(15 万元)、设备损毁费(2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货物损害:铁路企业有过错的(如未检修防雨设施),赔偿实际损失(50+3+2=55 万元);无过错的(如货物因自身易腐性变质),不担责;2. 第三人损害:铁路企业无法证明无过错的,全额赔偿(80+15+25=120 万元);因不可抗力致列车脱轨的,减轻 60% 责任(48 万元);3. 约定优先:托运人与铁路企业约定保价运输的(如保价 40 万元),按保价金额赔偿,不足部分不补;4. 追偿权:因托运人包装不当致货物损坏并污染其他货物的,铁路企业赔偿后可向托运人追偿(如 55 万元 ×30%=16.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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