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侵权责任纠纷

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水上运输承运人(如航运公司、轮渡公司,含内河与海上运输)在旅客运输、船员作业、船舶航行过程中,造成旅客、船员、水上第三人(如渔民)人身损害,受害人与承运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海上与内河运输的责任限额差异及过错责任规则”,常见于客轮颠簸致旅客摔伤、船员作业时落水身亡、船舶碰撞致渔民受伤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823 条(旅客运输)、《海商法》第 114 条(海上旅客运输)、第 169 条(船舶碰撞责任)、《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21 条(内河运输安全)。新规明确:1. 海上旅客损害:承运人承担 “过错责任”,航行过失(如驾驶失误)可免责,赔偿限额按《海商法》规定(如每人 46666 特别提款权,约合 40 万元人民币);2. 内河旅客损害:承运人承担 “无过错责任”,仅受害人故意免责,无赔偿限额;3. 船员 / 第三人损害:承运人承担 “过错责任”,因船舶设备缺陷、管理疏漏致害的担责。

二、认定要点:“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运输类型:区分 “海上运输”(适用《海商法》,有责任限额)与 “内河运输”(适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无限额);2. 主体身份:区分 “旅客”(持票乘船)、“船员”(受雇于承运人)、“第三人”(如其他船舶上的人员);3. 过错情形:承运人是否存在 “船舶不适航(如救生设备缺失)、船员操作不当(如未瞭望)、未履行救助义务(如旅客落水后未及时施救)”;4. 免责情形:海上运输的航行过失可免责,内河运输无此免责事由。损失范围确定:1. 海上旅客损害:医疗费(6 万元)、残疾赔偿金(35 万元,不超责任限额)、精神抚慰金(4 万元,《海商法》未明确支持,法院可酌情判定);2. 内河旅客损害:医疗费(10 万元)、死亡赔偿金(130 万元)、丧葬费(16 万元);3. 船员损害:工伤赔偿(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8 万元)、医疗费(8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海上旅客损害:承运人有过错且非航行过失的,在限额内赔偿(6+35+4=45 万元,按限额 40 万元赔付);航行过失致害的,免责;2. 内河旅客损害:承运人无免责事由的,全额赔偿(10+130+16=156 万元);3. 船员损害:按工伤保险赔付(98+8=106 万元),承运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额外赔偿 20%(21.2 万元);4. 船舶碰撞责任:两船互有过失的,按过错比例分担(如 A 船担 60%、B 船担 40%),赔偿对方船上人员损害。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