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侵权责任纠纷

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水上运输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船舶航行过程中,造成托运人货物损毁、第三人财产损坏(如船舶、码头设施),受害人与承运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海上货物运输的单位责任限制与内河运输的实际损失赔偿”,常见于海上运输集装箱落水、内河运输货物霉变、船舶碰撞致码头设备损坏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832 条(货物运输)、《海商法》第 51 条(海上货物免责)、第 56 条(单位责任限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23 条(内河货损赔偿)。新规明确:1. 海上货物损害:承运人承担 “过错责任”,法定免责事由含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损耗、托运人过错,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 666.67 特别提款权(约合 5500 元人民币);2. 内河货物损害:承运人承担 “过错责任”,无免责事由,按实际损失赔偿;3. 第三人财产损害:船舶碰撞致害的,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海上碰撞有责任限额,内河碰撞无限额。

二、认定要点:“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运输类型:区分 “海上”(有免责事由及责任限额)与 “内河”(无免责、无限额);2. 货物损害:是否因承运人过错(如未妥善保管)导致,海上运输需排除法定免责事由;3. 第三人损害:船舶碰撞的过错比例(如 A 船瞭望不当担 70% 责任);4. 赔偿范围:仅含直接损失(如货物价值、修复费),间接损失(如停工损失)不赔。损失范围确定:1. 海上货物损害:100 件货物落水,每件价值 1 万元,按限额每件 5500 元,总计 55 万元;2. 内河货物损害:货物霉变价值 30 万元,包装费 2 万元,转运费 1 万元,总计 33 万元;3. 第三人损害:码头起重机损坏维修费 80 万元,船舶维修费 5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海上货物损害:承运人无免责事由的,按限额赔偿(55 万元);托运人已保价的(如保价 80 万元),按保价赔偿;2. 内河货物损害:承运人有过错的,全额赔偿(33 万元);3. 船舶碰撞责任:A 船担 70% 责任,赔偿(80+50)×70%=91 万元,B 船担 30% 责任,赔偿 39 万元;4. 追偿权:因托运人申报货物不实致损害的,承运人赔偿后可向托运人追偿(如 33 万元 ×40%=13.2 万元)。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