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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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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承运人(如航空公司)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含登机、飞行、下机),造成旅客人身损害(如伤亡、伤残),受害人与承运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国际与国内运输的赔偿限额差异及无过错责任规则”,常见于飞机颠簸致旅客骨折、航空事故致旅客死亡、登机时被航空器设备砸伤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1238 条(民用航空器责任)、《民用航空法》第 124 条(国内运输)、《蒙特利尔公约》(国际运输,我国已加入)。新规明确:1. 国际运输:承运人承担 “无过错责任”,赔偿限额为 12.5 万特别提款权(约合 110 万元人民币),超限部分有过错才赔;2. 国内运输:承运人承担 “无过错责任”,无法定限额,按实际损失赔偿(2024 年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通常超 100 万元);3. 免责情形仅含 “受害人故意”(如自杀),不可抗力不可免责。

二、认定要点:“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运输类型:区分 “国际运输”(适用《蒙特利尔公约》,有限额)与 “国内运输”(适用《民用航空法》,无限额);2. 损害场景:是否发生在 “航空运输期间”(从旅客登机至下机);3. 免责举证:承运人需举证受害人存在故意(如故意跳机),否则需担责;4. 赔偿范围:含医疗费、残疾 / 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国际运输超限部分需证明承运人过错。损失范围确定:1. 国际旅客损害:医疗费(8 万元)、残疾赔偿金(100 万元,不超限额 110 万元)、精神抚慰金(10 万元);2. 国内旅客损害:医疗费(15 万元)、死亡赔偿金(140 万元)、丧葬费(17 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国际运输:承运人无免责事由的,在限额内赔偿(8+100+10=118 万元,按限额 110 万元赔付);超限部分且承运人有过错的(如机组操作失误),额外赔偿 8 万元;2. 国内运输:承运人无免责事由的,全额赔偿(15+140+17+25=197 万元);3. 保险衔接:航空公司需投保机身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付后(如 100 万元),不足部分由航空公司补足(97 万元);4. 免责情形:仅受害人故意致害的免责,如旅客在飞行中擅自打开紧急出口致自身受伤,承运人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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