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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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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航空器运营过程中,造成托运人货物损毁、第三人财产损坏(如地面房屋、车辆),受害人与承运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托运行李与货物的赔偿规则差异及责任限额”,常见于托运行李丢失、航空货物湿损、航空器迫降砸毁地面车辆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832 条(货物运输)、《民用航空法》第 125 条(货物赔偿)、《蒙特利尔公约》第 18 条(国际货物责任)。新规明确:1. 托运行李损害:国内运输按实际损失赔偿,国际运输限额为每公斤 17 特别提款权(约合 150 元人民币 / 公斤);2. 航空货物损害:国内运输承运人承担 “过错责任”,国际运输承担 “无过错责任”,限额同托运行李;3. 地面第三人财产损害:承运人承担 “无过错责任”,国内运输无限额,国际运输按《蒙特利尔公约》限额(如每事故 1700 万特别提款权)。

二、认定要点:“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财产类型:区分 “托运行李”(旅客随飞机托运的行李)、“航空货物”(托运人单独托运的货物)、“地面第三人财产”;2. 运输类型:国际运输有责任限额,国内运输无限额(托运行李除外);3. 过错认定:国内货物损害需受害人举证承运人过错,国际货物损害无需举证;4. 免责情形:国内运输的免责事由含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缺陷,国际运输无免责。损失范围确定:1. 国内托运行李损害:行李价值 2 万元,实际损失 1.5 万元,按 1.5 万元赔偿;2. 国际航空货物损害:100 公斤货物,每公斤限额 150 元,总计 1.5 万元(货物实际价值 3 万元,超限额部分不赔);3. 地面第三人损害:车辆损毁费 20 万元,房屋维修费 50 万元,总计 7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托运行李损害:国内运输按实际损失赔偿(1.5 万元);国际运输按限额赔偿(1.5 万元),托运人已声明价值的(如声明 3 万元),按声明价值赔偿;2. 航空货物损害:国内运输承运人有过错的,按实际损失赔偿(3 万元);国际运输按限额赔偿(1.5 万元);3. 地面第三人损害:承运人无免责事由的,全额赔偿(70 万元);4. 保险衔接:承运人投保航空货物责任险的,保险赔付后(如 2 万元),不足部分由承运人补足(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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