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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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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因申请错误(如申请事由不当、提供虚假证据、未及时解除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申请人的过错责任认定与直接损失赔偿”,常见于申请人败诉后保全致被申请人资金无法周转、错误查封致被申请人房屋无法出售、未及时解除保全致被申请人货物变质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保全错误赔偿)、《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3 条(错误认定)。新规明确:1. 申请人承担 “过错责任”,需存在 “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明知债权不存在仍申请保全、提供虚假债权凭证);2. 赔偿范围限于 “直接损失”(如利息损失、租金损失),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不赔;3.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可要求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二、认定要点:“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申请错误:是否存在 “申请事由不成立(如申请人败诉)、保全对象错误(如查封案外人财产)、保全超标的(如申请查封 100 万元财产却查封 200 万元)、未及时解除保全(如胜诉后未申请解封)”;2. 申请人过错:是否为 “故意”(如恶意诉讼并保全)或 “重大过失”(如未核实债权真实性),一般过失(如对法律理解偏差)不担责;3. 因果关系:被申请人损失是否直接由保全错误导致(如资金利息损失是否因账户被冻结);4. 损失性质:是否为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予支持。损失范围确定:1. 资金冻结损失:500 万元资金被冻结 6 个月,按 LPR(3.45%)计算,利息损失 500×3.45%×0.5=8.625 万元;2. 房屋查封损失:房屋被查封无法出售,错过交易时机致差价损失 30 万元;3. 货物查封损失:查封的生鲜货物变质,价值 1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过错赔偿: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直接损失(8.625+30+15=53.625 万元);一般过失的,不担责;2. 担保追偿: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担保的(如 50 万元),被申请人可要求以保证金赔偿,不足部分(3.625 万元)继续向申请人追偿;3. 法院责任:因法院保全操作错误(如超标的查封)致害的,被申请人可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人无过错的不担责;4. 免责情形:申请人无过错(如基于合理证据申请保全,后因证据不足败诉)、损失因被申请人自身原因(如货物未及时申请提存)导致的,申请人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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