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如禁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停止侵权行为、履行特定行为),因申请错误(如无事实依据、超出必要范围、未及时解除)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或权益损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行为保全的必要性与申请人的过错责任”,常见于错误申请禁止企业生产致停业损失、不当禁止房屋过户致交易违约、超期未解除保全致经营受阻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 103-105 条(行为保全规则)、《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72 条(行为保全解除)。新规明确:1. 行为保全需满足 “情况紧急、不采取保全将致合法权益难以弥补”;2. 申请人需提供担保(紧急情况除外),担保数额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3. 申请错误的,申请人承担过错责任,赔偿被申请人直接损失。
二、认定要点:“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申请必要性:是否存在 “不采取行为保全会致损害扩大” 的紧急情形(如非紧急情形申请属过错);2. 范围合理性:保全行为是否超出 “制止损害的必要范围”(如禁止整个企业生产而非特定侵权生产线);3. 过错情形:申请人是否存在 “故意虚构事实、明知无权利仍申请、未及时申请解除”;4. 因果关系:被申请人损失是否直接由行为保全导致(如停业损失是否因禁止生产,而非自身经营问题)。
三、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财产损失:停业期间的合理利润损失(如每日 1 万元,按保全期限计算)、因无法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如 5 万元)、保全期间的必要经营成本(如房租 2 万元);2. 权益损害:商业信誉受损的补救费用(如公关费 3 万元,需举证直接关联);3. 维权费用:申请解除保全的律师费(2 万元)、听证费用(0.5 万元)。
四、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过错赔偿: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直接损失(1 万元 ×30 日 + 5+2+2+0.5=40.5 万元);一般过失(如对法律要件理解偏差)的,减轻 50% 责任(20.25 万元);2. 担保追偿: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如保证金 30 万元),被申请人可优先以担保财产受偿,不足部分(10.5 万元)继续追偿;3. 法院责任:因法院审查疏漏违规裁定保全的,被申请人可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人无过错的不担责;4. 免责情形:因被申请人自身过错(如故意利用保全拖延履行)扩大的损失(如额外违约金 2 万元),申请人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