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如查封、扣押、复制、封存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因申请错误(如保全无关证据、损坏证据、泄露保密证据)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或权益损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因责任承担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证据保全的关联性与申请人的过错责任”,常见于错误保全商业秘密致泄露、不当扣押证据致损坏、超范围保全致经营信息泄露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 84 条(证据保全)、《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25 条(证据保全要求)。新规明确:1. 证据保全需针对 “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且与案件待证事实关联;2. 保全时需保护证据完整性,不得损坏或泄露保密证据(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3. 申请错误的,申请人承担过错责任,赔偿被申请人直接损失及保密信息泄露的合理费用。
二、认定要点:“因申请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证据关联性:保全的证据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直接关联(如保全无关的财务账册属过错);2. 操作规范性:是否因保全操作不当致证据损坏(如扣押易碎证据时未防护);3. 保密义务:是否泄露保全的保密证据(如将商业秘密证据副本擅自传播);4. 过错程度:申请人是否为故意(如为获取商业秘密恶意申请)或重大过失(如未核实证据关联性)。
三、损失范围确定:1. 证据损坏损失:损坏证据的修复费用(如破损合同原件修复费 1 万元)、无法修复的证据价值(如唯一原始凭证灭失,按举证成本计算 2 万元);2. 保密泄露损失:商业秘密泄露的维权费用(如律师函费 1.5 万元)、因泄露导致的客户流失损失(需举证直接关联,如 3 万元);3. 其他损失:保全期间的证据保管费用(如 0.5 万元,因申请错误应由申请人承担)。
四、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 过错赔偿: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全部直接损失(1+2+1.5+3+0.5=8 万元);泄露商业秘密的,额外赔偿保密措施费用(如 2 万元);2. 证据返还:保全错误的,申请人需协助返还或修复证据,承担返还费用(如 0.3 万元);3. 免责情形:因证据自身易损性(如老化纸张)或法院操作失误致损坏的,申请人无过错不担责;4. 担保衔接: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如 5 万元),优先以担保财产赔偿,不足部分(3 万元)继续追偿。